文/李俊慧
“内容审查的尺度到底怎么划?”
这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互联网+内容审查”,尺度是不是可以有些不一样的地方?
日前,乐视控股发布声明称,应有关部门要求,1月20日12:00起,网络热播剧《太子妃升职记》暂时下线(海外用户可正常观看),与此同时,《太子妃升职记》部分内容正在做优化处理,预计很快能重新上线。
据报道,除《太子妃升职记》外,包括《盗墓笔记》、《心理罪》、《探灵档案》等多部网络剧均被要求下线。
一时间,网络剧的审查尺度问题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有人认为网络剧的审查标准过低,因此,包括《芈月传》导演郑晓龙在内一些专业人士呼吁“网剧、电视剧应审查一致”;也有人认为网络剧与电视剧差别很大,制作、放映及受众均有显著区别,如果严格按照电视剧标准审查网络剧,将会遏制网络剧的发展。
其实,不论是统一审查标准,还是审查各有侧重,说到底其实是内容分级的问题,那么,在“互联网+”浪潮下,“互联网+内容审查”是否也有创新的空间?或者说,在“互联网+”背景下,内容分级是否有新的探索可能?
内容审查机制:网络剧自审vs电视剧专审
根据广电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我国电视剧的内容审查施行的是“专审”制。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
简单说,未通过事先内容审查并获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是无法在电视台播出的,而观众也就无法通过电视观看到。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六规定,“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
简单说,电视剧的审查机构设置有一定的行政级别要求,并不是所有的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都具有内容审查能力或资质,而是由省部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
与此同时,《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还要求 “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 承担内容审查职责,并对内容审查人员设有“回避”规定。
简单说,在电视剧内容审查方面,施行“专业审查”,主要有三个特点,1)专门机构,内容审查机构有行政级别,2)专业人员,内容审查人员要求较高;3)专门程序,内容审查程序严谨。
而对于网络剧来说,根据联合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及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等规定,网络剧也施行内容审查机制,不过,审查机制属于“自我审查”或“自审”。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应组织3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一致通过后由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发”。
因此,从当前的法律及政策规定来看,与电视剧相比,网络剧的审查要求或门槛确实相对较低。
尤其当前的是网络剧“自审机制”,很容易因自身商业利益考量,而有意无意放宽审查尺度,使得网络剧大打“擦边球”,从而让观众对网络剧和电视剧的感知产生明显差异。
内容审查目的:让不该看的人看不到内容
不论是电视剧的内容审查,抑或是网络剧的内容审查,设置审查环节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审查机制过滤或屏蔽掉一些不符合国情的剧情或剧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相应的法律依据可在各类与互联网、电信及广播电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找到。
除去上面的“红线”外,实施内容审查的最终目的来看,除去国家利益等考量外,很多时候,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不让剧情与观众实现“错配”,也就是实现“分级”。
简单说,就是适宜成年人观看的内容不宜让儿童观看,比如各类“少儿不宜”内容;适宜身心健康观看的不宜让身体有疾患的人观看,比如心脏病、高血压患者等。
由此可见,在不触及监管“红线”的前提下,内容审查或者说内容分级的本质上,就是让适合的内容给适合的观众看,而适合与否则取决于受众的年龄、心理、偏好及兴趣等多种因素。
在过去,由于传统电视的受众具有不特定性,电视台无法通过电视识别观众的个性化标签,因此,实施个性化分级有很大难度。
但是,在“互联网+”大潮下的网络剧,则与电视剧有较大的不同。
内容分级制度:能否先在网剧或网络视频试点
目前,大多数的主流视频网站都在通过用户与非用户的分类标签,为观众提供不同内容的视频节目。
值得一提的是,在“网络实名制”管理的大背景下,网络平台将逐渐具备辨识用户性别、年龄的系统处理能力,与此同时,根据用户的观看习惯或兴趣偏好,也能自动为用户推荐类似题材的内容。
简单说,在“互联网+”下,大多数视频网站或平台具备“内容审查定制化或个性化”的能力,那么,对网络剧与电视剧施行统一机制、统一标准的内容审查机制是有点不合时宜的。
当然,也必须看到,不对网络剧与电视剧施行统一机制、统一标准的内容审查,并不是要减弱网络剧的内容审查要求,相反,恰恰是因为视频网站或平台具备更有效的技术能力,更应加强对网络剧的内容审查,只是这种内容机制或方式,应能发挥“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包括:
首先,根据播放终端不同,设置不同的内容分级提示。与电脑相比,智能手机等移动终具有更强的“个人属性”。简单说,由于手机的专有、专用性质,使得视频网站或平台能通过相应的用户使用数据获悉用户偏好,那么,除去在内容主动推荐上,可以做到更加个性化,对于“不匹配”内容的筛选、标记或提示,也能做的更好,比如,注册用户在点击某类视频时,可主动提示“此类视频不符合您的观赏偏好,可能产生不良观感”等。
其次,根据播放时段不同,设定不同的内容推荐机制。结合大数据分析需求,并参照人的生理习惯等考量,根据用户在不同时段选择观看视频时,推荐不同的视频给用户,让用户获得更好的观赏体验。
总之,网络剧的内容审查要加强,但是,加强的方向不应该是与传统电视剧施行统一机制或标准,让老前辈决定年轻人可以看什么,而是应更好的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优势,让技术过滤或审查更多的替代“人工审查”。
当然,技术审查或推荐机制也不能违反当前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内容,应当坚决予以删除或屏蔽,比如“宣扬邪教、迷信的”、“诱导青少年犯罪的”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等等。
因此,对于在内容审查方面呼吁多年的“分级制度”,是否可以借助“互联网+”或“大数据”技术率先在网剧或网络视频中探索或试点?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曾参编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材《电子商务法》,并就著作权、商标、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监管相关问题接受过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电视及《人民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华夏时报》、《彭博新闻周刊》等报纸、杂志的采访。 在《法治周末》、百度百家、腾讯、新浪、搜狐、网易、钛媒体、donews、今日头条等媒体开设有个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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